编辑: sunny爹 | 2014-05-14 |
1 教育局 学前教育机构年检 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2014年1月30日公布,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规章 1年1检 不收费
2 教育局 民办学校年检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80号)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 1年1检 不收费
3 民政局 农村公益性公墓年检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1〕34号)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规范性文件 1年1检 不收费
4 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法规 1年1检 不收费
5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法规 1年1检 不收费
6 民政局 非公募基金会年检 非公募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法规 1年1检 不收费
7 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3 号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规章 6年定期换证 不收费
8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年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39号)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法规 1年1检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