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5-17 |
(一)按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办法、细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细则).
(二)督促从业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办理信用评价登记,指导从业企业信息录入和更新,并负责审核.
(三)负责信用管理系统的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合同额、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等关键指标的准确性.
(四)定期组织履约信用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检查项目覆盖率应为100%,每次检查后须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五)须对每一个招投标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汇总,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良投标行为汇总表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日期、中标单位、中标价、所有参与投标单位名称及投标企业投标失信行为等信息书面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六)须在工程开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段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额、开工时间、合同工期等信息书面报送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七)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自评工作.
(八)制定从业单位及关键人员信用等级的奖罚措施,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明确奖优罚劣的相关条款.
(九)按相应规定认真落实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公示制度及采信依据 第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信用评价公示制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公示、良好行为公示、失信行为公示(或记录)、评价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信息公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站进行.凡进入佛山市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企业,应将其基本信息资料录入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有效投诉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企业基本信息的初次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市直业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的涉及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均须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的原则:对于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缺失、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程序、违反建设强制标准、阻碍依法检查行为、未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恶意偷工减料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瞒(或虚)报工程事故、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保证资料(特别是试验检测资料)造假、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结果)等失信行为,按照 直接扣分公示 原则处理;
对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和管理通病,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按照 第一次予以记录警告、第二次及以上直接扣分公示 原则处理,同一行为代码的失信行为,次数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信用行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从业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公示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原公示内容不符的,须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失信行为方可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加分及扣分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诉企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