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05-28 |
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
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