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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
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一)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新建重要水库.
(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七条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