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4-05-28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3 5 地质环境调查

6 6 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

8 7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13 8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15 9 提交成果

16 附录A

18 附录B

19 附录C

20 附录D

21 附录E

28 附录F…30 附录G…33 附录H…34 附录I…3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与DB45/T 382―2006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标准的名称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规范》;

b)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术语和定义(见3),总则改为基本规定,减少评估灾种(见4.1),增加了引言;

c)增加了评估工作程序的内容(见4.2);

d)修改了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见附录表B.1和附录表C.1);

e)修改了评估技术要求(见4和5);

f)弃除原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级表

4、增加了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分级表(见附录D);

修改了危害程度分级表,增加了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分类表(见表2);

g)细化了地质环境调查内容(见5);

h)细化和修改了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见6);

i)修改了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见7.2),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见7.3);

j)修改了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见8);

k)增加了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H);

l)删除原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I,修改了附录A、附录E、附录F、附录G,增加了附录B(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级表)、附录C(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附录D(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级表)和附录H(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原附录H改为附录I.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2006年11月20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规范和技术指导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减少和预防地质灾害对工程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DB45/T 382―2006自2006年12月01月发布实施以来,标准使用者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地质灾害主管部门也曾于2012年通过部门文件的方式对DB45/T 382―2006的部分内容作了一些修改,标准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此外,作为DB45/T 382―2006起草基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于2015年12月01月发布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 -2015)新版,DB45/T 382―2006与DZ/T

0286 -201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有较大出入,为了适应我区标准化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与DZ/T

0286 -2015标准相协调,促进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必要对DB45/T 382―2006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6〕60号)规定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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