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4-05-28 |
3 基本规定 3.0.1 供配电和电子信息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引发、扩散火灾. 3.0.2 供配电设备、电缆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与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容量和负载类型相匹配. 3.0.3 应正确选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3.0.4 大功率用电设备和重要负荷应单独回路配电. 3.0.5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设备和敷设配电线路. 3.0.6 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应分开敷设;
若在同一电缆隧道或竖井内敷设,非消防配电线缆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2级,且两种线缆之间采用不燃、且耐高温材料分隔. 3.0.7 电缆桥架、线槽等穿越防火墙和楼层处应采取不低于楼板或墙体耐火等级的防火封堵. 3.0.8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在配电间或控制室内;
采用必要防护且能够耐受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工作时间要求的消防配电设备可以设置在消防设备工作现场. 3.0.9 消防设备供电电缆的耐火时间应不小于火灾时消防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3.0.10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红色标识,专用消防配电柜宜采用红色柜体. 3.0.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3.0.12 电气线路连接时,应采用接线盒或接线端子;
铜导体与铝导体连接时,应使用铜铝过渡接头或采用烫锡处理;
芯线为多股铜芯线时应采用专用接线连接片或接头烫锡处理后接入接线端子. 3.0.13 应根据建筑类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