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4-06-09
贵州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13~2014年度) 贵州省粮食局制定 2012年1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目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GL01表)7

(二)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GL02表)8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GL03表)9

(四)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GL04表)10

(五)商品油脂收储企业收支平衡月报表(GL05表)11

(六)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GL06表)12

(七)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GL07表)13

(八)商品油脂加工企业收支平衡月报表(GL08表)14

(九)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09表)15

(十)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GL10表)16 (十一)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表(GL11表)17 (十二)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月报表(GL12表)18 (十三)粮食库存分年限季报表(GL13表)19 (十四)粮食和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季报表(GL14表)20 (十五)粮食和油脂折合率年报表(GL15表)21 (十六)各类粮油企业单位数年报表(GL16表)22 (十七)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GL17表)23 (十八)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GL18表)25 (十九)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GL19表)26 (二十)农户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GLDCB-1表)27 (二十一)城镇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GLDCB-2表)28 (二十二)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GL20表)29 (二十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GL21表)30 (二十四)粮油加工业企业统计年报表(GL22表)32 (二十五)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23表)36 (二十六)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24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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