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4-06-10
夏环报告表〔2018〕141号 关于山东众素食品有限公司 休闲食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山东众素食品有限公司拟投资300万元建设休闲食品生产项目,该项目位于夏津县北外环北侧、李楼村东200米,占地面积4200方米,总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等,以大豆拉丝蛋白、蔬菜干等为原料,设计年产即食素食豆制品150吨、即食素食蔬菜制品15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夏津县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一、在项目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主要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音等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脱水废水、设备清洗水、地面冲洗水、灭菌废水、浓水和反冲洗水等经规模为20m3/d、工艺为"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夏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的油炸锅和炒锅天然气燃烧废气、2t/h蒸汽锅炉(备用)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H

1、H3)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油炸和炒锅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8.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最低去除率须分别满足《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

2、表3大型标准要求;

烘干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经熏炉自带15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配料和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调味恶臭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须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包装、隔油池油泥、废油、油渣等分类收集后外售;

废反渗透膜交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栅渣、污泥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运行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二氧化硫0.0024吨/年、氮氧化物0.00674吨/年、化学需氧量0.1吨/年、氨氮0.01吨/年之内.

6、相关部门应加强该项目生产车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项目.

7、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公章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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