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4-06-12 |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马富善议员,CMG,JP(律政司)(主席) 杨铁梁爵士(首席大法官) 严元浩先生(法律草拟专员) 文礼信先生 王 津先生,JP 史维理教授 李义先生,QC 佳日思教授,CBE 马可飞先生 张达明先生 陈振鸿大法官 廖长城先生,QC 刘健仪议员,OBE,JP 罗德立教授 关信基教授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秘书为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夏大厦20楼 电话号码:2528
0472 图文传真:2865
2902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研究报告书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嬖 目录 页 导言 职权围 传闻证:定义及历史简介 英国法律委员会的谘询文件 香港谘询文件 英国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对所研究课题的处理方法 第1章 香港的现行法律 传闻证亩ㄒ 传闻证:排除传闻证墓嬖虻幕纠碛 例外情况 证趵(香港法例第8章)第IV部 普通法被取代 排除规则放宽执行 审讯时证纳蟛 文件记录,电脑记录除外 电脑记录的陈述 最高法院规则 传闻证ㄖ 反通知书 接纳传闻证氖S嘧们榫龆ㄈ 责难证目尚判 证姆至 成本因素 保存普通法的例外规定 第IV部适用的程序 证趵V部:意见证白抑 常规及程序的有关规则 第2章 常规 诉讼过程 英国的经验 香港在执行证趵IV部及第V部的经验 第3章 现行法律的优点及弱点 现行法律的优点:证趵IV部及第V部 现行法律的弱点 改革的理由 第4章 改革的各种选择 改革的主要选择 第一选择:在有保障措施的规限下废除传闻证嬖 第二选择:保存传闻证嬖,但改进现有法例的有关条文 第三选择:给予法院接纳传闻证墓惴鹤们榫龆ㄈ 谘询所得的意见 我们的意见 第5章 关於改革的意见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传闻证囊话憧山幽尚 根趵酝獾姆山幽傻拇胖 防止滥用的预防措施 有意提出传闻证耐ㄖ 传召及盘问其他证人的权力 关於传闻证姆至康姆ǘㄖ敢 作出陈述者的资格 未获传召的证人的可信性 证人以前所作出一致或不一致的陈述 以前根胀ǚ梢越幽傻拇胖 文件证明及文件文本 业务、电脑化及其他记录 民事法律程序 的意义 制定规则的权力 保留条文 陈述 的意义 排除反覆及多余的证娜 第6章 建议的概要 附录 I 证趵(香港法例第8章)第18条至21条 附录 II 证趵(香港法例第8章)第IV部及第V部 (第46条至第60条) 附录III 香港最高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 附录IV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区有关传闻证那榭 苏格兰 英格兰及威尔士 北爱尔兰 新西兰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本报告书内引述的证趵(香港法例第8章)各项条文及香港最高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各条规则均为未公布为真确的中文法例初稿,故此将来可能作出修改. 导言 职权围 1. 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一九八零年七月,获邀请检讨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证姆珊统9.对此事作出的中期研究,认为由於原定的检讨围非常广泛,应该将其分为多个课题,其中之一为传闻证.委员会於考虑中期研究的意见后,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修改了检讨围,将其限於研究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传闻证姆珊统9. 传闻证:定义及历史简介 2. 如果证人对某一事实作证时,是根烁嫠咚幕,不论是直接或间接传达(例如经载於文件中的资料),则他所提供的证,即被形容为传闻证.实际上,对此种证拇硎且乇鹆粢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