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06-20 |
(三)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既损害消费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其他经营同类业务和相同行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引人误解的宣传.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宣传内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错误联想,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它具有极大隐蔽性,容易引起消费者和用户的误认.如,不明确的 买一送一 ,附条件的赠送而在宣传时不明确条件等.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