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7-01 |
出入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口有防止昆虫、鼠类和蚊蝇等动物进入或隐匿的设施. 2.12 应具备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处理设施、设备和其他环保措施,排放应达标. 2.13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 2.14 厂内各个消毒通道、消毒池常年有消毒药水或者消毒药品,并能按规定更换. 布局和 环境 卫生 2.15 应有人员更衣间、冲淋间;
具备人员消毒设施: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达到有效消毒效果,洗手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 2.16 应当定期对接触生猪产品的工器具、容器、操作台等进行清洗消毒.在屠宰过程使用的宰杀、检验刀具、开胸和开片刀锯、托盘等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当使用82°C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屠宰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集中进行清洗消毒. 三.屠宰 设施 设备 3.1 生猪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卸生猪的站台(平台)、生猪入场(圈)的通道等设施. 3.2 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3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生猪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3.4 待宰间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250平方米以上. 3.5 隔离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应少于5平方米. 3.6 生猪屠宰车间应有生猪入场通道、刺杀放血区、烫毛脱毛区,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疫室等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3.7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净高不宜低于5米. 3.8 急宰间设在待宰间、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3.9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3.10 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卫生间内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 3.11 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浸烫池、脱毛机、劈半机等;
有内脏存放设备. 3.12 有病害生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三.屠宰 设施 设备 3.13 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 3.14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3.15 应具有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并做好相应的保养记录. 3.16 屠宰厂视频监控设备逐步与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连线并网,接收全程监控. (备注: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可据实予以调整,但必须满足实际需求并与屠规模相适应.) 四.屠宰 工艺 4.1 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4.2 屠宰工艺流程应为生猪验收、 瘦肉精 抽检、检疫申报、静养待宰、喷淋、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剥皮)、编号、清洗抛光、开膛、取内脏、劈半、摘三腺、修整、分级、整理副产品等. 4.3 屠宰企业对生猪 瘦肉精 等违禁物检测做到 每车必检,每批必检 .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4.4 按批次入待宰栏. 4.5 从放血到摘取内脏原则上不应超过30分钟,全部屠宰过程原则上应不超过45分钟. 五.检验 检疫 5.1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标识. 5.2 生猪宰前、宰后检验,应符合相应的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同步检验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对应生猪的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5.3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应包括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加施合格标识.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五.检验 检疫 5.4 生猪检疫,应符合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5.5 检验发现的一般性疾病肉品的处理应按相关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