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7-01 |
其他病害猪(肉)处理应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5.6 待宰生猪实行静养制度;
屠宰原则上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的生猪,可以随时申报. 六.质量 控制 6.1 屠宰企业应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不得屠宰病害、死猪. 6.2 实行自营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屠宰生猪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供应养殖场和经纪人的资质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立经纪人评价管理制度,编制合格经纪人名录;
从生猪经纪人采购的,要建立供货者评价记录. 6.3 生猪屠宰企业接收他人委托屠宰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屠宰协议,建立档案.生猪屠宰企业应填写并保存代宰记录,详细记录来源与去向等信息. 6.4 待宰圈应标明圈号,每个圈应有待宰生猪卸载的登记牌,注明待宰生猪静养起止时间、头数、产地、货主姓名等内容. 6.5 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 6.6 对不合格产品做出标记. 6.7 进入屠宰间的人员必须更衣、消毒;
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确需查看屠宰的人员,可穿工作服进入. 6.8 屠宰厂应当依照检验检疫规程和相关品质管理规定要求,如实记载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9 屠宰厂依法依规对入场检疫、检验中发现的病、死生猪及同步检疫、检验中检出的问题生猪及修割的下脚料等不能食用的生猪及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做好相关记录. 6.10 屠宰厂应建立健全如下必备制度: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静养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肉品质量追溯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证章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卫生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六.质量 控制 6.11 屠宰厂台账应如实记录以下事项:待宰生猪入场登记静养、屠宰申报、准宰通知、宰前检验、生猪送宰交接、生产、宰后检验结果、产品出厂、上岗人员资格培训、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企业 瘦肉精 药物残留检测、企业卫生消毒、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台账记录可适当进行合并,但必须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 6.12 应有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召回记录、召回后处理或去向记录. 6.13 屠宰厂要在统计监测系统即时更新并定期上传资质认证、配套设施、生产设备、产品品牌、从业人员、 瘦肉精 药物残留等检测情况、屠宰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企业地址电子地图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6.14 屠宰种猪、晚阉猪应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 产品 出厂 7.1 生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由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施检验合格标识. 7.2 经检疫合格,由驻厂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合格标识. 7.3 生猪产品出厂时须具备 两章两证 方能出厂. 产品 贮运 8.1 屠宰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统一喷码的冷链配送车辆,生猪及其产品的运输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屠宰后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封闭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冷藏车辆,不得敞运. 8.2 屠宰企业应建有与屠宰销量相适应的预冷车间、冷藏库,保证肉品安全存放. (注:1.《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根据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农村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及 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指引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