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7-02 |
一、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上市两个月内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备案.
凡本市企业2008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产品备案.其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向市食药监局申请备案:
1、企业自主品牌产品;
2、年生产三批次以上的委托加工产品;
3、年生产总量10000瓶(销售包装)以上的委托加工产品;
上述情形以外的其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一)向市局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产品备案:
1、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配方、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
4、产品标准;
5、产品检验报告(含企业自检报告);
6、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及包装;
7、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产品).
(二)向区县分局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生产企业应持以下材料申请备案: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的外包装标签;
3、委托加工协议;
4、生产批次及数量.
(三)备案产品如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只需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
采用其他标准的,应当提供标准文本,作为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四)同一系列化妆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和适用标准相同,可以提供一份生产工艺(设备)和适用标准的资料(资料上应当注明适用的产品名称).
(五)各企业已备案产品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包装及规格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四、受理部门、地点和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
电话:63356017 受理时间: 周
一、周
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
一、周三下午13:30-17:00.
2、区县分局受理部门:企业所属区县食药监分局受理窗口 受理地点和时间:以各分局公布时间为准;
查询网站:http://www.shfda.gov.cn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区县分局用)》可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gov.cn)上自行下载.
五、本项目不收费. 附件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 (区县分局用) 本局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申报登记的资料.
1、产品的外包装标签;
2、委托加工协议;
3、生产批次及数量信息上报表. 申报登记的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已于 年月日正式接收,接收编号:()妆登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月日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注:
1、本凭证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和申报人各执一份,请妥善保存.
2、申请登记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附件三: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区县分局用)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生产类别 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号 传真 承诺书 本次提供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所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