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7-06 |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集中采购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条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中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和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任何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11.2 供应商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3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4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5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本章规定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所引起的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