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7-11 |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1989年3月1日之前客观存在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
(三)有较高使用价值且利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拍卖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并按批复意见和方案组织实施. 对拟拍卖的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参与竞拍的单位应当具备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相关资质. 拍卖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同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拍卖记录上签字见证. 拍卖成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凭行政许可决定书取得并使用专用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与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相关的资金往来.罚没物品的拍卖所得款及变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二十条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销毁应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报批,并按批复意见和方案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制作销毁记录,注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并拍摄图片或视频存档. 监督销毁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应当与当地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派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监督销毁应当根据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分解、有机溶解等方式,以改变制品的原始用途或者完整状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毁损或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已经拍卖或者作价处理的,应当退还拍卖、作价处理款项;
拍卖、作价处理款项已经上缴国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和处置,实行收支分离,对有关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可以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完毕,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的副卷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接收、移交、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返还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的罚没物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