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4-07-13
云人社发〔2018〕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补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8号)规定,为做好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个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补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记账准备期,过渡处理职业年金记账管理 设立职业年金记账准备期.

记账准备期内,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记账情况建立职业年金备查账.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30日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全额供款)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情况表》(附件1)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进行记实审核等工作. 记账准备期结束时间依据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度确定,具体时间、工作安排由省级另行通知.

二、记账准备期结束后采取记账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实处理

(一)职业年金记实台账管理 1.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记账方式管理的,在发生退休或辞职、转出(含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转移到同级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转移到非同级财政保障的单位、转移到企业、转移到省外或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经费来源变更为非财政全额供款等情况)、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规定的情形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记账部分累计存储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进行记实处理. 2.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要设立 应缴职业年金缴费 备查簿,记录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当期及累计应缴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并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台账,根据应缴职业年金数额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职业年金实账投资收益率按月计息、按月结转,不实际缴款.在工作人员发生规定的应记实情形时,单位应按职业年金累计记账储存额形成的应缴资金及时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户,并做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同时相应冲减 应缴职业年金缴费 台账.在每月20日前,参保单位应将经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的缴费台账上月发生额和上月末余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备案. 3.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单位记账管理部分应缴费金额及利息,按月结转本息.按月受理单位申报的职业年金记实业务,在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单位应缴职业年金情况反馈给单位,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做实资金应到账和实到账情况. 4.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台账,及时准确核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根据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每月报送的单位应缴职业年金情况登记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实际缴纳职业年金缴费时,相应冲减台账上的应缴职业年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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