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4-07-22

3、报告编号:DL170011的第四条第

(二)项检验内容为:该批次特白生石灰粉平均实际含量为18.45kg,结论为不合格;

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为370.71kg;

单包净含量少于标注净含量的99%的件数为20,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为不合格.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象: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记录情况,并由当事人授权该店销售人员张贵生签名确认的情况;

证据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记录表》3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对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随机抽取上述3种定量包装装修材料计量监督检验的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照片;

证据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

170009、 DL170010 、DL170011)3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上述3种定量包装装修材料实际净含量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共5页.证明对象:当事人前来我局好义所做调查笔录并供认销售的上述3种定量包装装修材料存在计量不足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坤记建材门市出货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对定量包装计量不足的水泥按照实际重量销售. 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3种定量包装装修材料经紫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计量监督检验后判定均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计量不足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紫市监告字z2017{4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所库存计量不足的上述3种定量包装装修材料按实际重量销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专用现金进账单将罚没款缴到 工商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向紫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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