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7-26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榕人社就〔2014〕65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益性岗位 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就业促进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和《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2〕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重点;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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