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7-26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对B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已缴纳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1、《福州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3、上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力资源保障局复核后,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的,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

3、《福州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

4、《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5、《福州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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