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08-02 |
全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目录》为州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州及州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其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所有涉及州内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州或州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核与辐射项目以及军工等涉密项目除外)全部实行登记备案制,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备案登记. 涉及以下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州级环保部门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以下的综合治理、旅游开发及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
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
三、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 十三五 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评〔2016〕95号)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6〕162号)精神,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四、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
五、基本无污染、不扰民且具有城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见附件4),但仍须自觉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目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黔西南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2.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15年本) 3.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 录(2015年本) 4.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1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能源 煤炭:煤炭开发项目.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风电:风电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