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4-08-03

5、禁止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6、禁止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向招生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

7、禁止让学生家长和学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试卷;

8、禁止教师课堂内容课外补;

9、禁止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10、禁止参加 谢师宴 ;

11、禁止挪用食堂资金和侵占学生利益,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12、禁止借教学与活动之名向学生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等行为;

13、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禁止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5、禁止使用教师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16、禁止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17、禁止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

18、禁止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9、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20、禁止使用欢迎标语、组织迎送活动和举办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21、禁止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22、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1、禁止不遵守教学计划、 非零起点教学 等行为;

2、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

3、禁止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5、禁止组织市州、县市区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

6、禁止以中考成绩评价教师;

7、禁止随意组织考试,小学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1次,学科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要求;

8、禁止举行书法专门考试和等级考试;

9、禁止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

10、禁止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与之相关的活动费、报名费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组织培训和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

11、禁止承认违规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成绩和结果;

12、禁止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 奥数 、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活动.

五、营造和谐安全环境

1、禁止在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修建学校;

2、禁止使用D级危房;

3、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

4、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内设置娱乐、上网服务、彩票点、油气站等场所;

5、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50米内设置集贸市场、垃圾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6、禁止通信、电气油等公共管道铺设穿越学校;

7、禁止在学校配备的设施设备中含有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8、禁止学生宿舍使用明火、煤炉、大功率取暖器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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