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8-0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化肥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照《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137条"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15%至20%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 、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5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盛京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