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4-08-06 |
(一)受理阶段:2018年1月11日至1月12日.
(二)许可程序: 1.市北区域内拟申请办理临时经营(零售)烟花爆竹单位,按《提交申请材料及资料清单》(见附件)所要求的内容准备妥当后,于2018年1月11日至1月12日到经营摊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安监科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全部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区安监局复审;
2.区安监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安监局将组织申请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视为材料齐全,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材料不全的,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受理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法有效、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将在市北区政务网依法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5.通知申请人缴纳风险抵押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6.申请单位与批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7.申请单位提交与批发公司签订的销售和配送合同,缴纳风险抵押金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证明材料;
8.区安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准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9.申请单位到经营网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安监科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0.申请单位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的,必须是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工商年检未发现违规问题;
2.申请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取得上岗证;
4.实行专店或活动板房销售(活动板房夹层必须为岩棉材质,不允许使用铁皮房),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4平方米,符合抗风、防雨雪、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道宽度,不妨碍行人通行.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销售方式采取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6.专店销售现场配备2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
7.所有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使用交流电,使用应急照明灯或直流电灯;
周边不得有闪光点;
销售点醒目位置上有明显的禁烟、禁火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要悬挂在专店内明显的位置上;
销售人员严禁在销售店内居住,要实施24小时值守(禁烟、禁酒,禁用煤气灶、煤炉、电炉、电热器、热光源灯泡等高温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