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4-08-15

6、磋商程序 6.1 磋商程序:磋商采取集中、封闭的方式进行. 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磋商和报价相同的机会;

磋商双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任何信息.政府采购中心对实质性响应供应商需要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提供和规定较充分的时间,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放弃磋商. 递交响应文件: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 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查的可以进入磋商程序. 磋商 (1)第一轮磋商: 磋商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综合评定因素的各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了解和掌握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响应程度,做好磋商准备. 磋商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磋商顺序,所有磋商小组成员集体从以下几方面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 A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

B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没有提供具体规定要求或者表述不清楚,造成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此项要求模糊不清或理解上有差异的条款或事项;

C需要质疑、询问供应商的事项;

D价格磋商;

E其它需要磋商的事项. (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澄清或修正 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确定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不得对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能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造成采购人不能支付.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或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要求澄清或修正的事项进行澄清或修正.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3)第二轮磋商 政府采购中心将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或集中通知的方式通知全部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并要求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根据澄清或修正的情况和谈判的需要,可继续进行有关事项和价格的谈判,直至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4)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磋商小组. 待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交齐后,招标工作人员统一拆封、公布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 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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