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4-08-15 |
7、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磋商、澄清,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供应商顺序,将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给采购人.总得分相同时,报价得分高者优先.评定结束后将磋商报告送交采购人.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磋商小组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合同签定及验收 8.1 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发出后10日内,采购人要与成交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2甲乙双方以磋商成交价格作为合同价.不得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不得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最终书面报价、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8.4甲乙双方订立正式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8.5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采购人要将变更及终止内容以书面形式同时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 8.6合同验收:验收由采购人按照工程管理有关条例邀请并组织相关质检等部门验收,验收的结果由采购人负责. 8.7验收结束后,采购人要向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验收报告. 8.8磋商、响应文件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9、其他 9.1采购人需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凡擅自提高标准;
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
拒绝财政部门检查;
不如实反映情况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第七十一条处理. 9.2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第七十七条处理,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在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9.3招标人要自觉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9.4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检查、监督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审方法
1、评审原则 1.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1.2 符合采购需求、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原则. 1.3 只对有效标评定原则.
2、无效标原则 2.1 响应文件没有密封和加盖密封章的. 2.2 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 2.3 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做出全面响应的. 2.4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2.5 未按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辨认不清的. 2.6 响应文件没有密封装订(包括活页夹、打孔夹)和份数不够的. 2.7 响应报价明显不合理的. 2.8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预算180万元)的. 2.9 因响应文件装订问题,出现活页掉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