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08-29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三份副本分别密封(注:正本一份作为一个密封件,三份副本作为一个密封件),并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及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或作无效标处理.用于备查的证照资料在开标现场一次性递交,不接受二次递交. 14.2每一信封密封处封签上应注明 于2018年11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 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1条至第14.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地址送至指定地点. 14.4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4.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6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开标、评标时间 15.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5.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人派授权代表签到.投标人的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须手持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进行签到,否则对开标过程不得提出异议. 15.3开标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对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提交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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