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8-29 |
(二)实施范围 在本市中环以内所有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其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文明办、公安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安监局、物价局、消防大队等共同研究制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扣分标准
(一)有以下行为的每项每次扣5分: 1.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场外交易的;
2. 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拉接、乱设广告牌的;
3. 经营户车辆乱停乱放的;
4. 在市场内使用高音喇叭揽客,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
5. 经营区域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或乱丢垃圾的;
6. 在市场内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区域吸烟的;
7. 在市场内乱晾乱晒的;
8. 因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到位被消防部门查处的;
9.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存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及商品包装检测不合格的;
10. 因服务态度恶劣或其它不文明经营行为,被消费者投诉的;
11. 证照齐全但未亮证照经营的;
12. 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3. 活禽销售宰杀不符合 四分离 要求、未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或未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的;
14. 未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销售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
15.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职能部门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