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4-09-07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前言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目录1总则

1 2 方案设计

2 2.1 一般要求

2 2.2 设计说明书

2 2.3 设计图纸

6 3 初步设计

8 3.1 一般要求

8 3.2 设计总说明

8 3.3 总平面

9 3.4 建筑

11 3.5 结构

14 3.6 建筑电气

17 3.7 给水排水

20 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4 3.9 热能动力

26 3.10 概算

28 4 施工图设计

30 4.1 一般要求

30 4.2 总平面

30 4.3 建筑

32 4.4 结构

36 4.5 建筑电气

43 4.6 给水排水

46 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 4.8 热能动力

53 4.9 预算

57 5专项设计

58 5.1 建筑幕墙

58 5.2 基坑工程

61 5.3 建筑智能化

64 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69 条文说明

74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本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1.0.4 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

3、4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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