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10-07
附件1: 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指南 (试行)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范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下简称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 )等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有关定义 加工利用:是指通过人工或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进口废五金废物进行分选、破碎、拆解等加工处理,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的活动. 圈区管理 园区:是指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已建成投产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 三同时 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 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生产加工区(包括加工利用区、原料和拆解产物贮存区;

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废五金类废物无关区域)面积不少于厂区面积25%且不低于3000平方米.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区用地使用手续齐全;

租用场地的,租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少于2年. 厂容厂貌整洁,分区明确合理.厂内建筑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为临时建筑.厂门口悬挂规范的厂牌;

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必须是原件,经营期和经营范围有效,有关证照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设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如: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等区域,各区域悬挂标志牌和规范的平面布置图(如电脑制图,而非手绘草图).具有雨污分流系统.厂区应满足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装卸要求. 生产加工区必须位于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封闭或半封闭钢架或混凝土结构的厂房(棚)内,厂房应当具有防火、防雨、防风等功能;

每万吨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离子切割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生产加工区面积,但最低不得小于2400平方米. 加工利用区内,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区域之间应当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 贮存区内,原料贮存区、拆解产物贮存区和残余固体废物应当分区存放;

贮存区之间应当有物理分隔,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拆解产物及残余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残余固体废物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三)具有加工利用、中央监控、计量等设备 1. 加工利用、装卸等设备 具有与加工利用种类及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利用设备和包装、装卸等设备(如叉车、吊车等)并列清单.不得采用露天焚烧、平地或简易炉(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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