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10-08 |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