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10-08
新民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字[2016]第002号 沈阳凯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81400000431 组织机构代码:793152687 地址:新民市胡台镇前公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富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 我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二期65吨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 年5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字[2016]第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新民支行 户名:新民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1001520008058118888-00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保局或者向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5月13日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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