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4-10-14

18 8.4建筑外墙装饰装修

19 8.5建筑防水

19 8.6特定检查

19 8.7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20 9.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21 9.1一般规定

21 9.2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检查

21 9.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23 10.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

24 10.1一般规定

24 10.2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日常检查

24 10.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27 11. 建筑空调系统

29 11.1一般规定

29 11.2空调系统检查

29 11.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30 12. 建筑电梯设备

31 12.1一般规定

31 12.2建筑电梯设备检查

31 12.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

33 13. 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35 13.1一般规定

35 13.2建筑供配电系统检查

35 13.3建筑照明系统检查

36 13.4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37 14. 建筑智能系统

38 14.1一般规定

38 14.2建筑智能系统检查

38 14.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41 15. 建筑消防系统

43 15.1一般规定

43 15.2建筑消防系统检查

43 15.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45 16. 建筑防雷系统

46 16.1一般规定

46 16.2建筑防雷系统检查

46 16.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47 17. 检查记录要求

48 附录A

49 附录B-1

51 附录B-2

53 附录B-3

55 附录B-4

57 附录C

59 附录D

62 附录E

64 附录F

67 附录G-1

69 附录G-2

72 附录G-3

74 附录H

76 附录I-1

78 附录I-2

81 附录J-1

84 附录J-2

86 附录J-3

88 附录J-4

90 附录K-1

92 附录K-2

94 附录K-3

96 附录K-4

99 附录K-5

101 附录L

103 附录M

106 附录N

108 总则 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保证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处理使用安全隐患,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依法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等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特定检查,除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术语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具备房屋建筑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 房屋管理单位 房屋建筑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屋管理单位. 日常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以及对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的巡检. 特定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或协调使用人,依据季节气候变化对应季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功能性查验;

依据环境条件对受影响大的建筑物构件和设备设施及系统进行安全性查看. 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检测鉴定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必要的测试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的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论的活动. 维修养护 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日常实施的清洁、修补等工作. 建筑分部 按构成房屋建筑的专业性质划分为若干系统或类别.如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梯、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建筑空调、建筑供电、建筑智能、建筑防火、建筑防雷分部等. 建筑构件与部件 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和附属广告牌、空调外支架等的统称. 基本规定 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构件和附属构筑物、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出现的开裂、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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