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10-16

三、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等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使用的.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影响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已停止建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影响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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