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10-16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4)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5)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7)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决定责任:(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5)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送达责任:将《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2.同1-2. 3.同1-2. 4.同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002 内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

0003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

000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 行政许可 XKSC

0002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0001 设立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第38号)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596号令)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6号令)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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