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10-25

(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38231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盈展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6200,由被告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盈展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澄审判员汪骏华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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