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4-10-30 |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之规定,建议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待发现其他线索继续查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通知内容:
1、现将本次检查查实的主要问题书面征求你单位的意见,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相关资料.
2、你单位稽查所属期间为2015年1月 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9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