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4-11-12
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食工质 案字z2018{

64 号当事人:湖南名驹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PBA9B1E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龙墉社区黄花产业基地(长沙创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唐效良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铝合金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加工;

铝合金制 品、门、窗、钢制床、柜、家具、五金制品、 轴承、水暖器材、金属材料、人造超硬材料、 研磨材料、 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生产许可"质量标志的铝合金型材.

当事人行为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及型材的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存的100Kg铝合金型材其外包装上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有生产许可标志,产品上附有胶带(标识),胶带上亦标注有生产许可标志,另标注"广东名驹铝业 销售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博爱路"等字样.2017年7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鉴[2017]317号),铝合金加工产品已列入已取消的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执法人员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页上进行获证企业查询,生产者广东名驹铝业有限公司并未获得任何生产许可证. 另查明:该批产品系当事人以17.2元/ Kg的进货价从广东名驹铝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有12000Kg,至案发之日起,以17.5元/ Kg的价格销售了11900 Kg,违法货值金额为210000元,获利3570元.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置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进销数量、价格、进货来源等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进销情况证明及供货商广东名驹铝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进销数量、价格、进货来源等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产品包有的部分胶带(标注有生产许可标志)及合格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合格证及外包装上均标注有生产许可标志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拍摄取得的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有生产许可标志的事实. 证据六: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3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页上进行获证企业查询获取的结果打印件1份,证明广东名驹铝业有限公司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提取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国质检鉴[2017]317号)文件打印件1份(共11页),证明铝合金加工产品已列入已取消的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是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2018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县食工质听字[2018]000001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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