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11-16 |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退伍军人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面积大的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重点安排.
(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人口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林业工作站配合,或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集体林区生态护林员不跨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七条 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市级负责所辖县(市、区)生态护林员工作统筹协调、督促监督及组织生态护林员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
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制定选聘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定管护标准,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汇总乡镇选聘结果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办法和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拨付兑现;
县(市、区)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资料,做好拟聘人员甄别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完成.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辖区的林地位置、范围,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对于轻微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立木枯死、水土流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六)每月巡护不少于20天(防火期内应每天坚持巡护),据实记录巡护日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七)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且长期在本地居住.
(三)年龄原则上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民情、村情、林情等基本情况,热爱森林管护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 乡镇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拟聘人员是否符合选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