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11-17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 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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