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4-11-25 |
(三)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通过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每年3季度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分类规模、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按照专项资金三年滚动支持要求,对上年度入库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省属单位(不包括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项目、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政策;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四)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三条 经复审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重大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应当在当年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在库项目范围内.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下达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