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11-2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常熟市关于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者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常熟经济经济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 相关开发区 )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在以上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外商投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大中型客车除外),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 证照分离 试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本辖区 证照分离 试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审批,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五、《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DB32/T 1692.2)
六、《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DB32/T 1692.5).
七、《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2/T 1692.6). 详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详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
二、常熟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基本资料并盖章)(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