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11-26 |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车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
五、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和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见附件3).
七、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允许外协设备的承诺书和允许外协检测设备合同书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名单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见附件4).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十
一、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环保网上备案登记表、消防部门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
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
三、企业门头、生产厂房、停车区域及主要设备设施照片.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五).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开发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向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详见http://www.szjt.gov.cn/运管业务/维修行业办事指南),向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交申请,由该处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
一、第
二、第
三、第
五、第
六、第
九、第十一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展生产经营的,取消其审批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对于申请人有不良记录的,不实行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