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4-12-01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州府行复不字〔2013〕第55号 申请人: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陈传祥、伍国志等16人.

代表人:陈传祥,男,1962年2月20日生,住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19号. 代表人:伍国志,男,1955年4月10日生,住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21号. 代表人:伍国龙,男,1962年9月15日生,住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9号. 代表人:吴永伦,男,1965年4月27日生,住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23号. 代表人:吴永兴,男,1976年6月14日生,住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8号. 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平,县长. 申请人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后山组陈传祥等16人不服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2003年4月17日《关于原安龙县钾肥厂非法占用土地的确权决定》(安府行决〔2003〕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王道建于1994年与安龙县新安镇法统村的后山组和中心组签订协议,征用土地建安龙县钾肥厂.因土地闲置被安龙县人民政府2003年作出《关于原安龙县钾肥厂非法占用土地的确权决定》(安府行决〔2003〕2号),将该钾肥厂占用的土地386.5亩确定为国有,交由县国土局另行安排使用.县国土局将该土地转让给贵州省安龙昌宏化工公司(后更名为华虹化工公司),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该公司.2011年11月4日,陈传祥等16个申请人所属的后山村民组不服转让行为,将被申请人及其国土局、第三人安龙华虹化工公司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后山村民组召开群众会议推选代表参与解决该纠纷,全组58户每户一人参加,实到会59人,签到并参与推选的49户(包括本案申请人陈传祥、伍国志两户在内),有10户人到场但不签到.结果朱恩付(组长)、梁永超、邓文碧、罗盛伦、吴应兰五人高票推选为群众代表.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调意见:

一、统一按现行新标准补偿后山组,田、地按每亩27000元补偿,荒山按每亩3375元补偿;

二、土地面积按实际测量为准;

三、土地类型按以前签订协议的类型结合实测面积按比例计算.为此,后山组撤回起诉.于2013年5月28日与安龙县人民政府及安龙县国土局签订《关于解决安龙县华宏化工公司用地遗留问题的补偿协议》和《息诉息访协议》,至此,该纠纷已经协议解决. 本机关认为,关于后山组土地纠纷问题,法院已经受理并裁定准许后山组撤诉.现陈传祥、伍国龙等16人(实为8户,其中陈传祥、伍国志两户曾签字参与推选群众代表活动)对县政府原作出的《关于原安龙县钾肥厂非法占用土地的确权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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