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