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12-08
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协议 ( )年( )号 甲方: 乙方: 丙方:常州产权交易所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1996)

142、145号、(2001)81号文及常财国(2002)2号文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强化改制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资产配置质量,经各方充分磋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不良资产管理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各方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所称"不良资产",是指在乙方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市企业改制管理部门以及财政、税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会议确认的逾期呆(坏)帐、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闲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存货及其它不良资产.

二、乙方确认本协议所指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或者签订后,不论该"不良资产"是否登记在乙方名下,或者仍由乙方占有或使用,其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后均归属于甲方所有.

三、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委托丙方具体负责本协议名下的"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本协议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

四、本协议所确定的"不良资产"为:

1、本协议所指向的,已经经核实后的呆(坏)帐,共笔,计 万元.乙方经批准处理的呆(坏)帐,要做到帐销案存. 1.

1、乙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债务人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债权依法组织催收,对暂时偿付有困难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建立跟踪监督制度,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性;

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及时反馈情况,报甲方予以核销.丙方对乙方的上述工作应该给予积极配合. 1.

2、对于处理的呆(坏)帐回收款,由甲方按一定比例剔除相关费用后,其中:50%由丙方收取,50%留给乙方. 1.

3、对于乙方改制结束后一年内未能清理回收的呆(坏)帐,甲方或者丙方将视不同情况委托司法机构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置,所回收的款项不再留给乙方.委托司法机构处置过程中,如果因主体身份问题,乙方应提供配合.

2、经核实后确认为不良资产,已在净资产中核减的不良长期投资 笔,计 万元,由乙方委托丙方进行监管.乙方应向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投资手续,由乙方和丙方联合发文,将监管事宜通知受资企业,由丙方履行相关的监管权利. 丙方行使监管权的,应视情况帮助受资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敦促受资企业清盘清算,最低限度降低损失. 对回收的投资款,其中:50%委托由丙方收取,50%留给乙方企业.

3、经核实后确认为闲置或报废的机器设备 笔,帐面原值计 万元,净值计 万元,清查调整原值计 万元,净值计 万元(明细表附后).建筑物 笔,帐面原值计 万元,净值计 万元,清查调整原值计 万元,净值计 万元.存货计 万元.实物资产的处理及变现回收款,均授权丙方管理或处置. 3・

1、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乙方有留用意向的,需经丙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甲方批准后购买. . 3・

2、实物资产乙方不留用或确属报废无法使用的,由丙方负责统一收回到指定场所公开竞价处置,乙方有义务提供力所能及的设备、人力予以配合. 3・

3、乙方企业有责任维护不良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资产的损坏和灭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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