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4-12-10 |
12、竞争性磋商程序与评定成交的标准 详见 第四部分 评定成交的标准 .
1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澄清应当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书面澄清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若供应商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14、成交结果通知 磋商小组将根据 第四部分 评定成交的标准 确定的评审方法和原则,按照磋商结果排序,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推荐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如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此类推;
采购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确定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应商若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将在收到质疑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15、签订合同 确定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确定成交通知书的30日内,应与采购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按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处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6、保密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前,磋商小组名单应该保密.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参与人员应该对磋商过程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7、磋商服务费 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磋商服务费.磋商服务费的收费依据及相关规定详见 第三部分 磋商采购资料表 .
18、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如未按照要求提供,将不得享受评分标准中注明的针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应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 中小企业 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 中小企业 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中小企业 资格确认证明. (5)《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