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12-15 |
(一)申请人不使用指定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或验资证明,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
(四)其他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条件或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