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4-12-1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财政资金扶持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 技改项目 )的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决定对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改项目实行完工评价工作,对技改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广东省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2〕110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完工评价意见是项目组织部门评价技改项目完成质量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依据,对于改进项目完成评价方式、实现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条 完工评价的部门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是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改项目组织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财政直管县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是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组织部门和推荐部门均为完工评价主持单位.
(二)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组织的方式开展.项目组织部门统筹全省技改项目完工评价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扶持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完工评价,并对专项资金扶持200万元以下项目完工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项目推荐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完工评价.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条件 第四条 完工评价适用于获得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原广东省挖潜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已完工并具备完工评价条件的技改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以奖代补的项目可不实行完工评价. 第五条 技改项目申请完工评价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已完成项目既定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已完成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实现预期的产能要求,并能根据市场情况初步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财政资金使用规范,财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额度及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投资额与原计划误差在±10%以内的可视为正常的投资偏差,不需要原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变更同意即可进行完工评价;
(二)投资额与原计划误差在±10%至±20%之间或由于客观原因延长建设年限2年以内的项目.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出具批准变更调整文件后,方可进行完工评价;
(三)投资额与原计划误差±20%至±40%之间、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调整或建设年限发生2年以上延误的项目,须经项目推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出具批准变更调整文件后,方可进行完工评价;
(四)投资额与原计划误差在±40%以上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已不符合完工评价条件,原则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不予变更调整,完工评价部门不予组织完工评价.
第三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完工评价依据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级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责任承诺书,招标项目中标合同书、投标文件等. 第八条 完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改造、基建等固定资产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