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12-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关于征求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金函〔2016〕8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市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汇总备案. 第五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以信息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我市相关部门实施奖励;
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可由我市根据涉案金额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核实是否为最新线索,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县(区)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低于市定标准. 第十三条 采取 一案一议 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