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12-17 |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市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